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申请人XX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现居住于X市X区X街道X号。我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X公司,担任X职位。然而,因公司未能履行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导致我与公司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如下: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我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的工资差额共计X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为我补缴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我经济补偿金X元;
四、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

  1.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双方签订了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X元。然而,自XXXX年XX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拖欠我的工资,至今累计拖欠金额达到X元。
  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我缴纳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的社会保险费。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员的;(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认为被申请人应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
  4.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