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全名是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是于1970年在遵循《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简称SIPA)下建立的一个非营利的会员组织。以下是关于SIPC的详细介绍:
一、成立背景与目的
- 成立背景:SIPC的成立源于1968-1970年间纽约交易所的“定单拖欠危机”,当时大批经纪商因无法处理大批定单而倒闭,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导致证券市场公众信誉下降。为应对这一危机,美国国会迅速行动,通过了SIPA,并据此成立了SIPC。
- 目的:保护成员证券交易公司的客户,特别是当这些公司面临破产危机时,为客户的资产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二、组织结构与运作
- 组织结构: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包括3位来自证券行业和2位来自社会公众的董事。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
- 运作方式:SIPC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下运作,主要通过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来实现其保护投资者的目标。该基金由成员券商按一定比例缴纳会费形成,并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以获取利息收益。此外,SIPC还可以从银行财团获得周转信贷额度,并在必要时通过SEC向美国财政部申请借款。
三、保护范围与限额
- 保护范围:SIPC主要保护成员券商的客户因券商破产或其他财务困境而遭受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股票和其他证券。然而,它并不保护因市场波动导致的投资损失或客户因自身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 保护限额:SIPC对每个客户的最高保护限额为50万美元,其中现金部分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这意味着如果客户的损失超过这些限额,超出部分将不会得到SIPC的保障。
四、主要功能与职责
- 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向在清算程序中对破产证券公司有正当请求权的受损害的客户提供预付的赔偿金。
- 参与破产清算:作为破产证券公司清算程序中的一方,行使类似联邦破产法规定的在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包括指定托管人等。
- 提供法律支持: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他们追回损失。
五、案例分析
- MJK Clearing破产案:这是SIPC受理的赔偿金额最大的破产案之一,涉及用户17万5千位,总金额高达100亿美元。经过长达四年的诉讼,最终德意志银行向MJK Clearing支付了1.475亿美元的和解金。
- 雷曼兄弟破产案:雷曼兄弟受次贷危机影响而破产,SIPC介入后受保障人数高达110,000个用户,资产超过920亿美元。最终,SIPC宣布该破产案受影响的投资人已经100%全数得到了索赔。
SIPC作为美国投资者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其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一系列运作机制,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破产等极端情况下提供了重要的资产保障。